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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落户新政策需要哪些条件

上海落户 2025年07月08日 22:42 110 陈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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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一座充满着东方魅力与现代气息的繁华、魔幻国际化大都市。这里不仅是长江三角洲的核心城市,更是中国的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这里充满着机会,是年轻人向往的城市之一,那么,我们今天主要来聊一下上海的人才政策。


2025年,上海的人才政策主要为:居转户、人才引进、应届生落户、留学生落户、投靠类落户、夫妻分居调沪、公务员入户、军转干部入户等等,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依据上述政策落户上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居转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PS: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符合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目前执行标准为:近4年累计36个月以及申报当月社保缴费基数满足1.3倍且依法纳税。

上海历年社保缴费基数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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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政策: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PS: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和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政策支持。

二、人才引进(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三、应届生落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清华,北大,复旦,交大,同济,华师大六所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直接落户;

2.上海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

3.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

4.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

5.上海“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直接落户;

6.应届博士可以直接落户;

7.其他院校毕业生应根据当年打分标准满72分可以直接落户。


四、留学生落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PS:毕业回国2年之内到上海工作,根据相应的要求缴纳社保即可。


五、投靠类落户

关于夫妻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关于子女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六、夫妻分居调沪(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一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二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公务员入户和军转干部入户这里就不做介绍了,与普通人无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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